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 (包括依法免票) 乘坐指定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 将按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 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 付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指定交通工具,自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 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的这段期间内,若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除给付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购买了100份「嘉禾金牡丹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一次交清保费100000元。享有的利益:
一次交费 |
10年间享受的保障 |
到期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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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累积红利 |
合计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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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
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114200元 |
高档 |
142524元 |
意外身故保险金228400元 |
中档 |
1296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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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114200元 |
低档 |
119349元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醉酒(见10.12);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13)、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4)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5)、跳伞、攀岩(见10.16)、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7)、摔跤、武术比赛(见10.18)、特技表演(见10.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7)项,意外身故、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14)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20)。
投保年龄:
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保险期间:
十年
交费方式:
保险费为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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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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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180天内 | 已交全部保费×105% |
保单生效180天后 | 基本保额 | |
一般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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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