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含第90 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多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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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含第90 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经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后(不含第180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每满3 个保单年度时按本主险合同生效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自动增加。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交费期间:
10年、20年、30年
保险期间:
终身或保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重大疾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日内确诊重大疾病,返还已交保费)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的增加 |
基本保额 (自保单生效第3年起,基本保额每3年增加2%)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故意自伤、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