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养老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我们将给付养老金:首次给付的养老金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数额在前一年给付的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加2.5%,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根据上述规定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加费部分)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全部已收保险费(不含加费部分)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我们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保险金 | 若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将给付养老金:首次给付的养老金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数额在前一年给付的养老金数额的基础上增加2.5%,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保单周年日。 若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后身故,将根据上述规定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前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满期金 | 若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将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加费部分)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若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疾病身故,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前因疾病身故,将按全部已收保险费(不含加费部分)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在养老金领取日之后身故,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老金 |
基本保额 x 10% (自养老金领取日起领取,每年在上一年领取金额上递增2.5%,领取至保险期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x 120% (生存至养老金领取日,可于保险期满领取) |
养老金领取日之前身故 |
已交保费 x 120%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