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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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
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或保至55、60、65、70、7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或交至55、60、65、70、75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刘先生30周岁,投保农银年年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34080元,交费3年,可享受基本保额20万元,保障至65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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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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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180天内 | 已交全部保费×105% |
保单生效180天后 | 基本保额 |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