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已有的伤残;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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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个部位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中较严重等级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