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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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符合条款定义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0,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度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主险合同的基保险金额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严重恶性肿瘤关爱 保险金 |
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未发生过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除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严重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严重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严重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后因疾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三年内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疾病身故特别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