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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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第5个及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对应的祝福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祝福保险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祝福金给付比例为:3年交60%;5年交100%;10年交100%。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开始,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每年到达保险单周年日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祝福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5/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