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民航客机或客运高速列车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所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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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高速列车期间遭受高速列车交通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高速列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高速列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不包括该列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外部的期间。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时止;不包括该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舱外部的期间。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高速列车期间遭受高速列车交通事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60/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