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智惠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至60/70/88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因公共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不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不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符合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车辆或汽车的车厢、踏上轮船的甲板、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车厢、离开甲板、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时止;不包括该轨道交通车辆、汽车、轮船或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外部、轮船外部或机舱外部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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