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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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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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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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和民生附加如意优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年交方式的合同和民生附加如意优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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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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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和民生附加如意优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年交方式的合同和民生附加如意优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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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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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和民生附加如意优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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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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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无论确诊日期是否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向您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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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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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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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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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附加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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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疫苗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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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疫苗,自接种疫苗时起180日内,因接种该疫苗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附表三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少儿疫苗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疫苗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少儿疫苗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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