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我们按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4、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年度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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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等各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的,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标准及补偿原则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4、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年度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首次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性功能障碍治疗、性病、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9、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
11、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7、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9、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0、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