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第七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保险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5/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