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在每一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计算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按以下两种计算方式之一计算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本合同生效后您不得更改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计算方式:
计算方式一: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N个保险单年度的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方式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N个保险单年度的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5%×(N-1))。
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保险金的保证领取期。若被保险人于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则本公司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仍生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根据您选择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第二个及以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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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在每一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计算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按以下两种计算方式之一计算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合同生效后您不得更改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计算方式: 计算方式一: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N个保险单年度的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方式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N个保险单年度的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5%×(N-1))。 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后的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保险金的保证领取期。若被保险人于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则保险公司给付保证领取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届满后仍生存,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 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根据您选择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第二个及以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