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治疗的,本公司对其每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效金额–50元/次)×给付比例
1、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效金额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金额。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医疗保险。
2、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1)若治疗时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该给付比例为80%;
(2)若治疗时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该给付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只扣除一次50元免赔额;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50元的免赔额。每一保险期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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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治疗的,保险公司对其每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效金额–50元/次)×给付比例 1、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效金额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金额。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除合同之外的商业医疗保险。 2、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1)若治疗时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该给付比例为80%; (2)若治疗时被保险人已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该给付比例为100%。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只扣除一次50元免赔额;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50元的免赔额。每一保险期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伤害;
6、因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及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11、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治疗器械、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5、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