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除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保险单期满日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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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除按照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单期满日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13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