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效期内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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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错乱、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