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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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少儿重疾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的(若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障期限:1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