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年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 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年金”。被保险人于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至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 含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 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年金”。
守护年金
若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 且自事故发生日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 不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 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守护年金”。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 若变更之前本公司已经承担给付“守护年金” 的保险责任,则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再次承担给付“ 守护年金” 的保险责任。
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 本公司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 关爱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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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 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年金”;合同生效起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年金”。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至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含一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生存年金”。 |
守护年金 | 若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且自事故发生日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守护年金”。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若变更之前保险公司已经承担给付“守护年金” 的保险责任,则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再次承担给付“ 守护年金” 的保险责任。 |
关爱保险金 | 生存至第三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乱服药物、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故意自伤;
4、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投保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投保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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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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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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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次日 |
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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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30年内 |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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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30年后 |
基本保额×5%
(每年领取至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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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已交保费 (第30个保单年度日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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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生效30年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保单生效30年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守护金 | 基本保额×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