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4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针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费用提供报销,有无享有医保的人员皆可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患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 天,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或者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
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余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单时,在本保单生效之日起90 天内患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 天,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或者续保本保单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

 

9、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7.9)(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10)(HIV 呈阳性);

 

1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精神病、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4、投保前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含第九十天)内已经发现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住院治疗的疾病;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投保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投保时享有医保住院医疗 医保渠道已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9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医保渠道未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7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时无医保住院医疗 医保渠道已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9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医保渠道未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 70%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整形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装配残疾用具、患艾滋病、体检、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患、性病、投保前和保单生效90天内发生的疾病、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保范围内不予支付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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