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与您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与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8)。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
A 计划:三十年和四十年;
B 计划: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和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红利购买增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约定保额x 10%+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红利购买增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