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2、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本合同生效满十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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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 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养老年金 | 若于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生效满 十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养老年金。 |
年金 | 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年金; 于合同生效后,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30岁张先生为孩子投保民生富贵鑫圣年金保险,基本保额12570元,交费10年,年交保费1万元 ,保障可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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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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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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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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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犹豫期过后可领取第一笔,之后每年领取一次) |
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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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55周岁后且保单生效满10年,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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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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