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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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将按照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于合同等待期后且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成长储备金 | 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成长储备金;于合同生效后至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成长储备金。 |
大学教育金 | 若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23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
生存关爱金 | 若于24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关爱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满期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三年后,且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我们提出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确诊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确诊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少儿重疾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少儿重大疾病的,按确诊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少儿重大疾病的,自确诊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特定少儿重大疾病之日起,保险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因意外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少儿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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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成长储备金 |
基本保额×20%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领取一次且18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30% (18周岁至23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0% (含24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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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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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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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50%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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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附加险-民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已交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儿子投保了民生卓悦英才少儿成长计划,其中卓悦英才少儿年金保险保额1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额10万元,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额9947元,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64元和附加富贵赢家至尊版年金保险(万能型),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35周岁,年交保险费 10952.28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