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
除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您可以选择向本公司提出按以下约定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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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可以选择提出按以下约定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若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仍生存,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将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一并给付,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交清。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 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个人账户价值 x 5% (保单生效满5年且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可申请领取,每年领取一次,领至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将剩余个人账户价值一并给付)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