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包括第 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身故,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和 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六种。
保险费的交付
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 间为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 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