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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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以下两 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至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 效,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于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 且合同有效,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以下两 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后至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 效,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于60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 且合同有效,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60周岁之前 |
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含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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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