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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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合同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给付合 同累计已交保费的8%作为生存保险金,此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每年给付 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4%作为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期满。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若在合同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给付合 同累计已交保费的8%作为生存保险金,此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每年给付 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4%作为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期满。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2年 |
已交保费×8%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2年后 |
已交保费×4%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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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