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三年后,且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我们提出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金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三年后,且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我们提出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满期保险金
若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附加富贵赢家至尊版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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