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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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A计划: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四十年;
B计划: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