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28天-64周岁
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8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0年、15年、2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 (2)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遭遇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 轨)、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 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额外给付“水 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 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如合同生效时未满五十周岁,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生存至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5%给付祝寿金; 生存至六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6%给付祝寿金; 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7%给付祝寿金; 合同生效时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含五十九周岁),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生存至六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6%给付祝寿金; 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7%给付祝寿金; 合同生效时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至六十四周岁(含六十四周岁),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7%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在合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在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作为生存保险金,此后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 在合同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作为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时,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给付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三年后,且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公司提出按月领或年领领取年金。 |
身故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 (2)身故当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遭遇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 轨)、轮船)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 括猝死),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额外给付“水 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 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祝寿金
如合同生效时未满五十周岁,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生存至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5%给付祝寿金; 生存至六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6%给付祝寿金; 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7%给付祝寿金; 合同生效时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含五十九周岁),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生存至六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6%给付祝寿金; 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7%给付祝寿金; 合同生效时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至六十四周岁(含六十四周岁),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77%给付祝寿金;
生存保险金
在合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在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作为生存保险金,此后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且合同有效。 在合同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且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每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作为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时,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金给付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三年后,且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公司提出按月领或年领领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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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2倍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4倍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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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
6倍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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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55周岁前且保单生效第3年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55周岁前 |
基本保额×10% (每2年领取一次) |
|
含55周岁且保单生效第3年起至88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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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保单生效时未满50周岁 |
基本保额×55% (55周岁时领取一次) |
基本保额×66% (66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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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77% (77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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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满50周岁至59周岁 |
基本保额×66% (66周岁时领取一次) |
|
基本保额×77% (77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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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满60周岁至64周岁 |
基本保额×77% (77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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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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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富贵大赢家养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 2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8周岁,年交保险费 736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