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凡年龄不满70 周岁(含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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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境外急难援助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急性病时,我们授权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在该境外急难救助保险金额范围内,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合同责任及其费用。 |
境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急性病时,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在该相关保险金额范围内,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合同责任及其费用。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境外急难援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急性病时,我们授权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在该境外急难救助保险金额范围内,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合同责任及其费用。
境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急性病时,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时,在该相关保险金额范围内,我们通过援助机构承担合同责任及其费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费用支出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罢工、暴乱、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政变、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他国入侵、武装叛乱、化学污染;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未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10、 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11、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12、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攀岩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13、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14、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5、 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6、 被保险人未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的费用;
17、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18、 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在投保之前24 个月内一直患有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
19、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0、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伤残用具;
21、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2、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3、 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4、 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5、 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分娩、流产、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26、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及治疗费用;
27、 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援助机构不承担责任;
28、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中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紧急救助、转运、治疗等援助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及援助机构不承担责任。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境外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境外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境外急难援助金 | 实际费用 |
境外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境外紧急门诊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牙齿修复、整形等;健康检查、疗养等;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已患有的疾病产生的费用等; 未遵医嘱等;违反医生建议产生的后果;在矿厂、油田等发生的事故;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