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保险费的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保险费为一次交清。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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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