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件: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这些职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职员及这些职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的职员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特定团体的参保职员必须占该团体所有职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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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6)。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