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富贵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5/8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两全分红型产品,提供意外身故、疾病身故、满期以及生存保险金给付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和八年。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在第三个保单年度末,如果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八年,在第三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如果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产品描述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在第三个保单年度末,如果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八年,在第三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如果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意外身故 3倍基本保额
生存金 保险期间5年

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

保险期间8年

基本保额×1.5%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

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第5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因患精神疾病导致的死亡;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鼎富贵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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