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保险费的交付: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20 元,一次交清。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以购买两份本保险。
投保范围: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 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若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 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若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