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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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乘坐商业营运飞机发生意外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乘坐商业营运飞机发生意外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0%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主险-民生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70周岁前 | 5倍基本保额 |
含70周岁后 | 2倍基本保额 | |
私家车意外身故 | 70周岁前 | 5倍基本保额 |
含70周岁后 | 2倍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 | 10倍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11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附加险-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风险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如意随行保障计划,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30 年,年交保险费 308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