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年金
除另有约定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三年后,且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本公司提出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2%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每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2%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满期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给付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三年后,且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年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向公司提出按月领或年领领取年金。 |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按相关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犹豫期
自 您 签 收 本 附 加 合 同 次 日 起 , 有 十 天 的 犹 豫 期 。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身 故 的 ,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2% (合同生效满3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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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