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含)七十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年金选择权
除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您可以选择向本公司提出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的申请: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我们将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一并给付,本合同终止。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每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我们将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一并给付,本合同终止。
3、转换年金
您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若您选择将本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若您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按转换时您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方式或领取金额等事宜将在转换时您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中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若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含)七十周岁,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年金给付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可以选择向我们提出按年领、月领或转换年金形式领取年金。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交清。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7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已满7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满5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若领取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则一并领取剩余的部分)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5% (保单生效满5年后,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若领取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则一并领取剩余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