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就以下 类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您在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不含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含轻轨及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车厢起至走出地铁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E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起至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F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运营汽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汽车内,因交通事故(见7.4)遭受的意外事故。
G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摩托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事故。
H 类: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自行车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自行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事故。
因D 类、E 类、F 类、G 类、H 类意外事故导致保险事故的,其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我们才承担保险责任。
但A 类、B 类、C 类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此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您所选择的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类别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本公司按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较大者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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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我们按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起讫日期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本公司仅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电子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11、因超员、超载或非法营运造成的人身伤亡;
12、因严重超速导致的人身伤亡;
13、被保险人进行探险活动、赛车、越野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