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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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保险金 | 被保险人若后因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
重症监护室每日住院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在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以 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每日住院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每日住院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2×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
被保险人因下列 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
9、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而住院;
10、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1、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精神病、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3、 被保险人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住院;
14、 投保前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含第九十天)内已经发现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住院治疗的疾病;
15、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患病,并 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90 天,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这 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或者续保本附 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每日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每次住院每日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为 90 天,每保险单年度每日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 天。 重症监护室每日 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 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本公司在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以 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每日住院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每日住院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2×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每次住院及每保险单年度重症监护室每日住院给付天数最多均为 30 天。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患艾滋病、参加高风险运动、康复治疗住院、外科整形、牙齿修复、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每日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
重症监护室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2×住院日补贴额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