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 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患病,并 因该疾病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90 天,我们均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 或者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 急诊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住院治疗,对于住院前 30 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 30 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为与保险期间内住院相同的原因在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 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 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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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照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住院治疗,对于住院前 30 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 30 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为与保险期间内住院相同的原因在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根据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 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门急诊治 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
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住院医疗费用或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
9、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 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1、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 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2、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3、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 精神病、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4、 投保前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含第九十天)内已经发现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 住院治疗的疾病;
15、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投保所在地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心理咨询、牙齿修复、患艾滋病、康复治疗住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70%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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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70%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