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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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 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 原因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 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同时,该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伤残保险金等额减少。当该被保险人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附件所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1、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