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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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于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急性病,需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 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 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 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 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急性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 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4、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 细菌或病毒感染;
7、 脊椎间盘突出。
被保险人因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疗养、康复治疗、护理费、交通费、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或急性病医疗 | 投保时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已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获得报销部分-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 | |
投保时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未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50 | ||
投保时未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未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50 | ||
投保时未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已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获得报销部分-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