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保险费约定交付日起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交付;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两年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附加额外给付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