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见7.2,并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
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
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
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4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
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 7.4)五十元以上部分按 90%的 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止。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客票并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违反客运规章制度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
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7、脊椎间盘突出。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9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牙齿修复、整形等;体检、疗养等;交通费、食宿费等;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敏;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违反客运规章制度;当地社会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