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8.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我
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
向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
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
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
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
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短为2年,最长为30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按我公司职业分类标准职业类别为一至四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