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费用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见7.1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赔付比例的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的赔付比例的125%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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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费用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 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 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赔付比例的 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约定的赔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 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 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约定的赔付比例的 125%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或支付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
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4、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7、细菌或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疗养、康复治疗、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费用 | 投保时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已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获得报销部分-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投保时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未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80% | ||
投保时未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未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投保时未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已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获得报销部分-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 -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