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
包括猝死,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
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
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
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
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进行必要的治疗,本
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4,在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10%
的限额内向受益人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
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身故、残疾和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合同约定保险金额 10%的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见7.6、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