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或患急性病见7.2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身故而发生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本公司按实
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5%为限。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
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
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
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3、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急性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3五十元以上部分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
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急性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急性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自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该次旅行结
束离开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投保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团旅行社(旅游公司),可作为投保人,以其组织的旅游团的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为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旅游团人数的75%以上(含75%)。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
13、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曾接受治疗过的疾病;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
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 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7、脊椎间盘突出。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或急性病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或急性病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药物过敏等导致的伤害;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合同生效前180日内曾接受治疗过的疾病;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