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电
车时遭遇意外事故见7.5,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
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
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
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
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
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
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
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
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自意外事故发生之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天或十五天,起讫日期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仅在约定的保险期
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投保范围
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
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