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商业补充医疗团体医疗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及女员工生育费用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1、门、急诊补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本公司对其
所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补充文件见8.2以下本合同中合称《规定》的医疗费用
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择的档次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内予以报销:
Ⅰ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见8.3资金门、急诊起付线见8.4以下,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的
医疗费用。
Ⅱ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所发
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约定的比例,在本合同约定的
额度内予以报销:
Ⅲ档:《规定》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Ⅳ档:《规定》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Ⅴ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Ⅵ档:《规定》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以上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此项医疗费
用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约定的比例和本公司对
该档次的最高限额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选择门、急诊补充保险或和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投保人选择门、急诊补充保险时至少要选择
Ⅱ档,投保人选择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时至少要选择Ⅳ档。
投保人选择的档次和赔付比例适用于其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档次和赔付比例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

不得变更。


二、公共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选择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与本公司商定设立公共保险责任,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记
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
Ⅶ档: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对其所发生
的符合《规定》的且超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封顶线见8.5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从门、急诊
公共保险金额中支付。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门、急诊公
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选择Ⅶ档至少要选择Ⅱ档。门、急诊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低为1万,最高不能超过投保人
所交基本保险责任全部保险费的10%和1万二者中的较大者。
Ⅷ档: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其所发生的符
合《规定》的且在投保人选择的住院补充保险最高档次以上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从
住院医疗公共保险金额中支付。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住院医疗公
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选择Ⅷ档至少要选择Ⅳ档。住院医疗公共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最低为5万,最高不能超过投保人

所交基本保险责任全部保险费的20%和5万二者中的较大者。


三、女员工生育


保险责任
投保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中女员工人数超过十五人的,投保人可在选择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与本公司商
定设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每一被保险人仅限女员工因生育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产期检查费,最高不超过3千元;
2、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最高不超过5千元。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门、急诊补充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我们对其所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补充文件(见 8.2)(以下本 合同中合称《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择的档次和约定的赔付比例,在合同约定的额度内予以报销。
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对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按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约定的比例,在合同约定的额度内予以报销。
女员工生育保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女员工因生育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产期检查费,最高不超过3千元; 2、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最高不超过5千元。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投保人首次投保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到投保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投保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回溯到当年年初,则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投保当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投保人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自续保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投保范围: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人员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并按期足额交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为其员工(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在三十人(含三十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及由于以下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治疗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5、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7、因交通事故不包含找不到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8、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9、工伤、患职业病;

 

10、女员工生育投保女员工生育保险的,责任免除不含此项;

 

11、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规定》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他项目。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门、急诊费用 实际费用×约定比例
住院费用 实际费用×约定比例
女员工生育费用 实际费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矫形、整容、美容等;自费药品等;工伤、患职业病;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商业补充医疗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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